赫章县坚持做到坚定不移推进殡葬改革,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革除丧葬陋俗,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治丧新风尚,自觉实行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自觉依法火化、节约治丧和集中安葬。加大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治理,形成文明乡风,促使乡村面貌变化,助力赫章乡村振兴。
一、推行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
(一)全县辖区范围内人员死亡后,遗体必须实行火化。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就地火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偷运遗体。坚决杜绝遗体违规土葬或将遗体转移到外县违规土葬行为。
(二)城区治丧和悼念活动应当在殡仪馆进行,城区人员死亡后,死者原所在单位(所在街道)或者其亲属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充分发挥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集中治丧作用,积极引导城区群众到殡仪馆集中治丧。坚决杜绝在城区违规搭建灵棚占道治丧;农村杜绝占道治丧。
(三)骨灰一律集中安放或安葬于公墓,坚决杜绝骨灰二次装棺土葬。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倡导厚养薄葬、推进移风易俗。
(一)提倡厚养薄葬、缩短治丧时间、简化丧葬程序,尽量减少餐桌和车轮上的浪费。丧事活动原则上不超过3天,送殡车辆原则上不得超过5辆,送殡人员不得超过30人。丧事就餐提倡厉行节约、光盘行动。
(二)坚决摒弃设道场、搞占卜等封建迷信陋习。严禁在送殡途中燃放烟花爆竹、丢纸钱等。倡导“无烟祭祀”、“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
(三)充分发挥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红白理事会作用,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培育健康文明新风尚,营造乡风文明新气象。
三、多种方式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文字宣传。制作《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宣传折页30000份在全县范围内发放;制作《赫章县“推进殡葬改革、助力乡村振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3000份在各村民组,人员集中处张贴;制作宣传横幅3000条在全县主要干线,人员流动大的区域进行大肆宣传。
(二)语音宣传。将《赫章县“推进殡葬改革、助力乡村振兴”的通告》制作成音视频资料,利用赫章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多媒体加强宣传。利用宣传车、村(居)大喇叭等在各村民,人员集中区域对《通告》进一步宣传。
(三)会议宣传。通过乡(镇、街道)村干部会议,村民会、村民代表会、院坝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进行殡葬政策宣传。
四、加强安葬监管、杜绝散埋乱葬。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出现超大墓、豪华墓,严禁墓穴与墓碑捆绑消费,严禁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全县公墓外严禁新建坟墓;全县辖区范围内严禁修建“活人墓”。
(三)禁止在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主要河道两侧沿线可视范围内及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国有林场及生态红线内翻修(改扩建)坟墓,其它区域确实需要翻修坟墓的需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报县民政局备案后方可进行翻修。翻修后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五、执行惠民政策、减轻丧葬负担。
(一)免除遗体接运、普通平板炉遗体火化、三天内遗体冷藏、一年内骨灰寄存四项基本费用(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公职人员除外)。
(二)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在免除四项基本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普通骨灰盒一个。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在免除以上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一个简易墓穴。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为所覆盖村(居)民提供墓穴用地。骨灰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村(居)民委员会只能收取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议定的墓穴费和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1680元/穴,墓碑由丧属在市场上自行选购。
(五)城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到县殡仪馆集中治丧的,按照450元/天收取吊唁厅费。骨灰可以安葬在县安福陵园公墓公益性墓区(墓穴费与管理费1680元/穴,墓碑享受成本价),也可以回原籍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六、完善殡葬设施,强化殡葬服务。
(一)殡仪服务设施。目前全县建一座殡仪馆,建有吊唁厅8个,火化设备5套,骨灰寄存格位3534个,接殡车辆20台。基本满足我县殡仪服务需求。
(二)公墓建设。全县建成投入使用经营性公墓1个,按照省、市、县要求,赫章县安福陵园划出不低于20%面积作为公益性墓区,目前已建成公益性墓位500个(其中包含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等墓穴100个)。
全县建成投入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196个,实现居民死亡安葬全覆盖。农村公益性公墓共建有193061个穴位,按照6‰人口死亡率,可满足20年的安葬需求,由公墓所在地村委会进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费为0—1680元不等,平均墓穴费800元,墓穴费用于土地征收、公墓建设维护及管理等。解决农村安葬难、安葬贵、安葬大等难题。
七、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殡葬秩序。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制造和销售棺木、非法生产经营封建迷信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对煽动、串联群众非法聚集阻碍殡葬管理政策实施;恶意制造网络舆论,传播不实言论;阻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奖励举报、促进公平公正。
群众实名举报以下几种行为,经查实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元,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
(二)火化后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或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安葬的;
(三)将应当火化遗体运至外县违规土葬的;
(四)违规修建坟墓、“活人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