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意见精神,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以下统称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主要为本辖区户籍居民(包括其非本辖区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安葬服务。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坚持公益属性,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允许优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禁止通过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方式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根据全市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包含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当以至少满足本辖区居民未来10年安葬需求为目标,并留足可扩建的土地。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建设的市级、区县级公益性公墓,应当满足相应范围内居民安葬(放)需求。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与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相结合,与自然环境相和谐,按照“生态化、园林化、人文化、艺术化”要求,遵循“先规划后施工”“先绿化后建设”的理念,防止“青山白化”。
第十条 结合我市安葬习俗,公益性公墓建设方式以复合型公墓、骨灰堂(祠堂)、回民公墓和纪念林等四类为主。
复合型公墓是指复合设置卧碑、骨灰入室(楼、堂、塔、墙、地宫)安放、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多种形式的墓地。其中,骨灰入室(楼、堂、塔、墙、地宫)、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安葬比例应当达到60%以上,墓穴安葬比例不超过40%。采取卧碑建设形式的,按照每亩不低于200个双穴位标准规划,每个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60厘米,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
骨灰堂(祠堂)主要以楼、堂、塔、墙、地宫等建筑形式为主,宜设置独立的祭祀区域。骨灰堂(祠堂)建筑不高于6层,安放总格位不得超过9万个。单个格位的面积宜不大于0.25平方米,骨灰存放架的高度宜不超过2.5米。骨灰安放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骨灰安放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米。格位安放设施设备等宜使用防火材料,并对每个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编码管理,相关安放信息应当实现信息化管理。
回民公墓是指为全市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提供土葬的公墓。回民公墓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采用卧碑形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可适当保留民族特色标志。
纪念林是指将植树造林荒山绿化与绿色殡葬建设有机结合的一种公益性公墓建设方式。在山地和丘陵地区可利用荒山荒坡等适宜造林土地建设园林型树葬纪念林,在平原地区可利用未利用地等建设树葬纪念林,也可在现有墓地基础上,规划建设树葬纪念林。纪念林不设坟头、碑等传统安葬标志,选择一棵树作为纪念,在树下深埋骨灰或采取生态可降解的方式将骨灰安葬在树下,可悬挂小型艺术标示牌或用小型自然石记录家风家训,便于纪念先人。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管理;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制定公益性公墓建设及日常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并进行年检和等级评定;
(三)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公益性公墓销售价格、日常维护管理费等收费标准;
(四)协调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超标准建墓、违法占地、破坏生态、扰乱社会治安、跨区域销售、超定价销售、传销代销等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可责令公益性公墓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公益性公墓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批准建设文件、服务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示工作;
(二)严格履行安葬实名制管理程序;
(三)严格执行销售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逝者基本信息、穴位基本信息、销售基本信息等在全市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时录入工作,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
(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建立财务账册;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七)采取增加监控设备、安防设备以及定时巡逻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墓区设备、设施及财物安全;
(八)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规范名称,以通俗易懂为前提,同时考虑地域名称、建设主体、管理层级等因素。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实行封闭管理。镇(街道)级及以上公益性公墓应当配套建设管理用房、停车场、道路等附属设施,以及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村(居)公益性公墓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严格执行穴(格)位、日常维护管理费标准。复合型公墓、回民公墓、纪念林穴位、日常维护管理费按照实际成本核定,骨灰堂(祠堂)格位应当免费提供,日常维护管理费按照实际成本核定。
公益性公墓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墓区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严格履行实名制管理程序,办理安葬手续,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逝者火化证明等材料,签订公益性公墓安葬协议,取得安葬证。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墓穴、格位使用期限届满继续缴纳日常维护费的,等同办理续用协议。逾期未缴纳日常维护费的,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有关信息,公示180日后仍未缴纳日常维护费的,可按照绿色生态方式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规范文明祭扫工作,积极倡导绿色、生态、文明祭奠方式,禁止焚烧祭祀用品,提倡网上祭奠、代祭等便民服务。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