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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作者:聚福阁骨灰架 发布时间:31/03/2024 18:28:13 15次浏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管理水平得到了有力提升,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严重不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比较突出,传统祭祀节日存在火灾隐患。为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有效治理散埋乱葬,防止火灾隐患,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殡葬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要求(中共中央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推进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实行火葬的地区必须把火化设施和骨灰安葬设施作为首要条件纳入工作规划,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工作目标。从2021年起,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编制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并在各县(市、区)完成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试点;到2022年底,试点县(市、区)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率达到10%;到2025年底,各地规划建设的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率达到30%;到2030年底,全省规划建设的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率达到100%。同步推进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治理,逐步实现集中规范安葬。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公墓范围。兼顾群众安葬祭扫便利和散埋乱葬坟茔搬迁,按照每处公墓辐射人口不少于10000人的原则,科学选址,优先选择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农村适当位置的闲置房屋,严禁占用耕地,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不得在高速(一、二级)公路、铁路两侧500米内,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内选址建设。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面积按年死亡率千分之七及20年的使用周期划地。

            (二)严格公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公益性公墓要普遍采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 厘米,碑宽不超过50 厘米,厚度不超过15 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 度。火葬区单盒骨灰墓位不超过0.5平方米、双盒骨灰墓位不超过0.8平方米。土葬改革区遗体安葬要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并按先后顺序进行安葬,禁止自主选择。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禁止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大碑大墓和家族墓,倡导和推行文明礼俗。倡导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等)格位安放。结合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积极推行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安葬骨灰,确保土地循环利用。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保证道路畅通,并配备管理用房、骨灰寄存场所、祭扫场所、停车场、必要的消防设施等。在林区建设的要禁明火,在山林边缘建设的,要按照山林防火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隔离带和防火墙。

            (三)严格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申报建设审批。人口超过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乡(镇)建设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报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申办主体为村委会,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申办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申办主体为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倡导建设骨灰堂(壁、墙)安放。

            (四)倡导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推行城市公益性公墓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形式安葬。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保护原有自然景观,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通过植树、种花、种草等,达到远处只见树不见墓的效果。墓位建设提倡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外观设计要适当加入当地人文元素,充分与自然地貌相融合,每公顷墓位建设不少于2000个(4000个合位)穴位。墓区内要规划一定数量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建有海葬、骨灰撒散等不留骨灰的纪念设施,确保未来可持续发展。

            (五)明确安葬服务范围和禁止性规定。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只为具有本行政区户籍的人员去世提供安葬服务,不得为本乡(镇)以外居民提供墓穴用地。村级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无本村户口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或扩大安葬范围,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确保公益性属性不变。墓穴由管理方统一建设,禁止划地自建。禁止在火葬区公益性公墓内安葬遗体。禁止在公墓(骨灰堂)内明火祭祀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策协同。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要选择1个乡(镇)做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民政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的政策标准,加强行业管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安葬行为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殡葬事业改革发展,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调查、选址定点、面积核定、报批及农用地转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动公墓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墓区域连接道路建设及修缮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水利、电力部门负责将公益性安葬设施用水用电纳入民生保障范围。林草部门负责保障公墓建设使用林地、草原等,做好公墓使用林地、草地选址定点和手续办理等工作。

            (二)明确资金来源。按照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要求,省发改委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省财政厅列支公益性安葬设施发展经费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经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各地公益性安葬设施道路建设。各地政府要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中作出安排,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所需建设资金主要由县、乡财政解决,省、市财政可适当给予支持;村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资金由村自筹,县、乡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

            (三)落实惠民安葬政策。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完善惠民安葬政策,新审批或改扩建经营性公墓要单独设立不低于5%面积的公益性安葬区域,为进入城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或格位存放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策惠及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由当地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四)加强市场监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规定,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超标准建设、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没资金纳入财政账户,用于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和执法保障资金,确保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建墓出售和审批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乱收费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承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围绕农村安葬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破解殡葬改革发展难题。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化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以电视台、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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