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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民政厅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

          作者:聚福阁骨灰架 发布时间:21/04/2024 17:15:46 21次浏览

            为加强乡村公益性骨灰堂的服务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有关精神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的殡葬公共设施。

            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域内骨灰楼堂的业务指导,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监督,乡(镇)、村(居)依照建设主体负责骨灰楼堂的日常管理。县级殡仪馆要做好馆内临时存放骨灰的保管工作,并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做好骨灰核对交接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或者村(居)应结合当地实际,为骨灰楼堂选配热爱殡葬事业、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管理能力强的负责人,并配备具有应用信息化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应建立健全各类服务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的行业规定。存放骨灰,须使用“骨灰安放证”,签订骨灰安放协议。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应积极推行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简约祭扫方式。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祭奠和停车场所,配置焚烧炉、鞭炮燃放点等,合理设置道路指示牌、警示牌、宣传牌、告示牌等,做好绿化管护和日常卫生保洁,营造文明殡葬良好氛围。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骨灰存放架(柜)应采用防火材料,定期进行卫生保洁,消毒及灭虫,保持通风、整洁、明亮、肃穆。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骨灰存放依据逝者火化时间按格位编号顺序安放,禁止挑选格位。骨灰安放格位禁止摆放贵重物品及易腐祭品,禁止携带明火、冥纸等祭祀用品进入骨灰安放室。

            第九条 对坟墓拆迁及散坟整治的遗骨,须经火化处理形成骨灰才可进入楼堂安放。

            第十条 骨灰安放寄存应体现公益性质,提倡对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农村居民免费。乡村财力困难的,可根据建设成本按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在墙上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具体包括经办人的姓名、性别、与逝者关系、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逝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生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核对无误后,按规定顺序予以安排骨灰盒安放格位,并做好信息登记,与丧属签订安放协议,发放骨灰安置证。对期满不续办手续的,管理方可取消其存放资格。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要做好骨灰安放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人员须对骨灰安放相关信息或数据及时准确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好纸质档案,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文档资料安全。

            第十三条 需要办理骨灰转移的,凭《骨灰寄存证》和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移意见书进行办理;手续不完整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骨灰楼堂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遇清明节等集中祭扫时段,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峰祭扫,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骨灰楼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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